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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4部广告规章

发布时间:2021-10-22 08:00:00 来源: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第92号令。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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