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2006年我局下发《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56号)以来,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和相片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不良厂家和商家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有的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领导人形象,有的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为产品和服务代言,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包装广告和企业促销宣传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
二、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四、请各地接到通知后,严格规范本辖区此类商业宣传促销活动,并于7月31日前将有关案件查处情况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