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包装广告内容违法,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