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1]第20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烟草有关内容广告是否适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广字[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