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
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目录见附件一)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图形见附件二),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在可视广告(如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等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 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音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四、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通报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文件在辖区范围内暂停其广告发布。上述保健食品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检合格,方可继续发布广告。
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二、保健食品标志
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
3、调节血糖
4、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清咽润喉
9、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3、抑制肿瘤(卫生部己于 2000年 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附件二:保健食品标志(颜色为天蓝色)
另附:
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3年版)规定,保健功能调整为:
1.增强免疫力功能
2.辅助降血脂功能**
3.辅助降血糖功能**
4.抗氧化功能**
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6.缓解视疲劳功能*
7.促进排铅功能**
8.清咽功能**
9.辅助降血压功能**
10.改善睡眠功能
11.促进泌乳功能**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功能**#
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0.祛痤疮功能*
21.祛黄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25.促进消化功能**
26.通便功能**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注:** 动物试验+人体试食试验
* 人体试食试验
# 增加兴奋剂检测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