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陕西省广告协会秘书处工作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广告审查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促进行业自律,服务陕西广告业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广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广告协会广告审查员培训评价办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告审查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检查广告形式、审查广告整体效果、广告合法性咨询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告审查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检查广告形式、审查广告整体效果、广告合法性咨询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广告审查能力培训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广告审查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对于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现象、提高广告发布质量、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和经营违法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课程管理。协会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广告审查能力培训,组织编印培训教材,并不断完善课程系统架构和课程内容,形成专业化、模块化、标准化的课程体系。
第五条 培训师资管理。协会建立培训师资库,组建业内具有较高学术理论素养、监管执法经验、审查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充分体现协会广告审查能力培训评价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培训考试管理。协会编制考试题库,就广告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案例分析和实操能力进行考核,客观评价参训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考试采用在线考试形式,根据题库抽题、组卷,完成答题、交卷、阅卷、出分。
第五条 培训师资管理。协会建立培训师资库,组建业内具有较高学术理论素养、监管执法经验、审查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充分体现协会广告审查能力培训评价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培训考试管理。协会编制考试题库,就广告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案例分析和实操能力进行考核,客观评价参训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考试采用在线考试形式,根据题库抽题、组卷,完成答题、交卷、阅卷、出分。
第三章 评价办法
第七条 广告从业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广告审查能力培训课程学习、培训后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协会核发《广告审查能力证书》。
第八条 取得协会《广告审查能力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广告审查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协会鼓励广告从业人员参加广告审查能力培训评价,并将协会《广告审查能力证书》作为聘任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取得协会《广告审查能力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广告审查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协会鼓励广告从业人员参加广告审查能力培训评价,并将协会《广告审查能力证书》作为聘任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协会对《广告审查能力证书》进行统一编号,建立证书数据库,对证书的核发、注销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有效期为2年,过期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由协会秘书处印制,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书编号、评定成绩、有效期限、发证机构、发证日期等内容,贴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加盖协会印章。
第十三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由协会秘书处邮寄或者现场发放给本人,申请邮寄的,应当及时安排投递;现场领取的,应当核对领取人身份并登记签字。
第十四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验证,也可以致电或者到访协会秘书处现场查询验证。协会秘书处应提供相应查询验证服务,核对证书所载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相符,并告知用证单位查询验证结果。
第十五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如果发现有转借、买卖、涂改、滥用等情况,经查实,将作注销处理。
第十一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有效期为2年,过期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由协会秘书处印制,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书编号、评定成绩、有效期限、发证机构、发证日期等内容,贴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加盖协会印章。
第十三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由协会秘书处邮寄或者现场发放给本人,申请邮寄的,应当及时安排投递;现场领取的,应当核对领取人身份并登记签字。
第十四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验证,也可以致电或者到访协会秘书处现场查询验证。协会秘书处应提供相应查询验证服务,核对证书所载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相符,并告知用证单位查询验证结果。
第十五条 《广告审查能力证书》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如果发现有转借、买卖、涂改、滥用等情况,经查实,将作注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陕西省内广告行业组织与协会合作开展的广告审查专业培训,参加协会统一考试、评价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持续推进培训评价便利化;规范工作流程,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技术保障,确保培训评价系统平稳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持续推进培训评价便利化;规范工作流程,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技术保障,确保培训评价系统平稳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