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条例(摘录)

所属分类:地方性法规 阅读次数:4102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1:41:47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专利应用,加强专利管理和服务,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作原则〕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专利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制造、销售、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举报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单位或者个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会展专利保护〕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与参展商在合同中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查验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的专利有效证明,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

会展所在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现场开展专利监管,现场受理专利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